房产增值税

在2004年5月1日之前申请城市规划许可的房屋都应缴纳房产增值税,但转让土地无需缴纳该税。如在2004年5月1日之后提交上述申请,则只需一次性缴纳19%的房产增值税。也就是说,如果您之前的业主已经交过增值税的话,那么您就不用重复缴纳了。为方便计算物业过户费,增值税不计入房屋销售价之内。

自2011年10月1日起,针对购买或建设永久性住宅所征收的房产增值税将降低5%。

如开发商、承包商以及受益人满足了某些特定条件,该房产即可享受减免5%增值税的优惠政策。
增值税减免条件:

如受益人欲享受减税政策,其开发商或承包商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:

使用

该房屋只供受益人作为主要及永久性住宅而使用。
无论受益人是否拥有用作其他用途的房屋(如出租或度假房等)。

程序

受益人须向税务局提交声明,证明已满足以下条件。
如果开发商或承包商并未提供相关证明,那么政府将在退税时征收19%的增值税。

受益人

受益人须满足以下条件:

身为自然人。
在提交上述声明(一般需填写专用表格)时,已满18岁。
身为塞浦路斯共和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,且在塞浦路斯长期居住。
房产用途应与声明相符,即受益人将其作为主要及永久性住宅使用。

房产

规划或建筑许可证申请书已在2004年5月1日之后提交。
在该房产购买或建成后,受益人将把其作为主要及永久性住宅使用。
房产占地面积不超过275平方米。
若家庭子女多于三人,从第四个孩子起,每多出一人有效房产占地面积即可增加15平方米。
只有物业的前200平方米才可享受5%的免税政策。